。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通过凭证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档仁部执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凭证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运动
第四章 西席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治理
第六章 治理与监视
第七章 帮助与奖励
第八章 变换与终止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验科教兴国战略,增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康健生长,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凭证宪法和教育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使用非国家财务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运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划定的,遵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执法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验起劲勉励、鼎力大举支持、准确指导、依法治理的目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执法、规则,贯彻国家的教育目的,包管教育质量,致力于作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种种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疏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使用宗教举行故障国家教育制度的运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一律的执法职位,国家包管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包管民办学校举行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国家勉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生长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孝顺的组织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认真天下民办教育事情的统筹妄想、综合协协调宏观治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在国务院划定的职责规模内划分认真有关的民办教育事情。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划分认真有关的民办教育事情。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凭证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划定开展党的运动,增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条 举行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行民办学校的小我私家,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切合外地教育生长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行实验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凭证国家划定的权限审批;举行实验以职业手艺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手艺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凭证国家划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分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行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质料:
。ㄒ唬┥臧毂ǜ,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行者、作育目的、办学规模、办学条理、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治理体制、经费筹措与治理使用等;
。ǘ)举行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点;
。ㄈ┳什础⒆式鹗罴坝杏弥な滴募,并载明产权;
。ㄋ模┦艟柙宰拥男2胩峤痪柙,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治理要领及相关有用证实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赞成的决议。
赞成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差别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凌驾三年。凌驾三年的,举行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质料:
。ㄒ唬┏锷枧际;
。ǘ)筹设情形报告;
。ㄈ┭U鲁獭⑹捉煅@硎禄帷⒍禄峄蛘咂渌鲆榛棺槌芍霸泵;
。ㄋ模┭W什挠杏弥な滴募;
。ㄎ澹┬3ぁ⑽飨⒉苹嶂霸钡淖矢裰な滴募。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抵达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划定的质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允许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是,不得设立实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行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所有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遵照公司法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允许证后,举行法人挂号,挂号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运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议机构并建设响应的监视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凭证学校章程划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入学校的办学和治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行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职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履历。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ㄒ唬┢赣孟⒄感3;
。ǘ)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ㄈ┲贫┥ね,批准年度事情妄想;
。ㄋ模┏锛煅Ь,审核预算、决算;
。ㄎ澹┚鲆榻讨肮さ奶謇ǘ詈腿宋曜;
。┚鲆檠5姆至ⅰ⒑喜ⅰ⒅罩;
。ㄆ撸┚鲆槠渌卮笫孪。
其他形式决议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划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当。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用校长,年岁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认真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治理事情,行使下列职权:
。ㄒ唬┲葱醒@硎禄帷⒍禄峄蛘咂渌问骄鲆榛沟木鲆;
。ǘ)实验生长妄想,拟订年度事情妄想、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ㄈ┢赣孟⒄秆J虑橹霸,实验赏罚;
。ㄋ模┳橹逃萄А⒖蒲а芯吭硕,包管教育教学质量;
。ㄎ澹┤险嫜R谎匠V卫硎虑;
。┭@硎禄帷⒍禄峄蛘咂渌问骄鲆榛沟钠渌谌。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凭证其种别、修业年限、学业效果,可以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及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手艺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手艺判断机构判断及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西席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包管教职工加入民主治理和监视。
民办学校的西席和其他事情职员,有权遵照工会法,建设工会组织,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四章 西席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西席、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西席、受教育者具有一律的执法职位。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用的西席,应当具有国家划定的任教资格。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西席举行头脑品行教育和营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包管教职工的人为、福利待遇和其他正当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包管费。
国家勉励民办学校凭证国家划定为教职工治理增补养老包管。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营业培训、职务聘用、教龄和工龄盘算、表扬奖励、社会运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一律权力。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包管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
民办学校凭证国家划定建设学籍治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验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加入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一律权力。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治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治理制度,并凭证国家有关划定设置会算帐簿。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举行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工业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工业权。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时代,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治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都不得违反执法、规则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用度。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用度的项目和标准凭证办学本钱、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分的监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详细步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验市场调理,由学校自主决议。
民办学校收取的用度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运动、改善办学条件和包管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治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分的监视。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竣事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举行审计,并宣布审计效果。
第六章 治理与监视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分及有关部分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事情、西席培训事情举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分及有关部分依法对民办学校实验督导,建设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增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效果向社会宣布。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占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受教育者及其支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申诉,有关部分应当实时予以处置惩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勉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效劳。
第七章 帮助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生长,奖励和表扬有突出孝顺的整体和小我私家。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接纳购置效劳、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步伐对民办学校予以帮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箍梢越幽烧府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帮助步伐。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划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一律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遵照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工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凭证有关划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扬。
第四十九条 国家勉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生长。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肩负义务教育使命,应当凭证委托协议拨付响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凭证与公办学校一律原则,以划拨等方法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凭证国家划定供应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国家接纳步伐,支持和勉励社会组织和小我私家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行民办学校,生长教育事业。
第八章 变换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举行财务整理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行者的变换,须由举行者提出,在举行财务整理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赞成,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条理、类别的变换,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换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其中申请变换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ㄒ唬┢局ぱU鲁袒ㄒ笾罩,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ǘ)被吊销办学允许证的;
。ㄈ┮蜃什坏终薹绦煅У。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顿在校学生。实验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举行财务整理。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整理;被审批机关依法作废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整理;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整理。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工业凭证下列顺序清偿:
。ㄒ唬┯ν耸芙逃哐Х选⒃臃押推渌枚;
。ǘ)应发教职工的人为及应缴纳的社会包管用度;
。ㄈ┧突蛊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工业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工业,遵照公司法的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允许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挂号。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运动中违反教育法、西席规则定的,遵照教育法、西席法的有关划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并予以忠言;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用度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阻止招生、吊销办学允许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阶苑至ⅰ⒑喜⒚癜煅5;
。ǘ)私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条理、种别和举行者的;
。ㄈ┬夹槲闭猩蛘禄蛘吖愀,骗取钱财的;
。ㄋ模┎环ń蚁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ㄎ澹┲卫碓勇已现赜跋旖逃萄,爆发卑劣社会影响的;
。┨峤恍槲敝な滴募或者接纳其他诓骗手段遮掩主要事实骗取办学允许证的;
。ㄆ撸┪痹臁⒈湓臁⑸狻⒊鲎狻⒊鼋璋煅г市碇さ;
。ò耍┒褚庵罩拱煅А⒊樘幼式鸹蛘吲灿冒煅Ь训。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咽芾砩枇⑸昵,逾期不予回复的;
。ǘ)批准不切合本规则定条件申请的;
。ㄈ┦栌谥卫,造成严重效果的;
。ㄋ模┪シ垂矣泄鼗ㄊ杖∮枚鹊;
。ㄎ澹┣终济癜煅U比ㄒ娴;
。┢渌挠弥叭ā⑨咚轿璞椎。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划定私自举行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或者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分责令阻止办学、退还所收用度,并对举行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行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认真人。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在中国境内相助办学的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实力办学条例》同时废止。